妈妈403万买房女儿卖掉送男朋友282万 亲妈花40万给女儿买房

最近合肥一起“母女-前男朋友”的财产官司,把“父母出资给子女买房”的老难题又拎到了台面上——当花403万买的两套房子,全登记在女儿名下,结局女儿把其中一套卖了,转手把282万多的卖房款转给了当时的男朋友,现在法院一句话:这笔钱得全额退过来。
事儿得从几年前的“父母爱子之心”说起。合肥的李某(母亲)攒了一辈子积蓄,想给女儿赵某留个“兜底的保障”,于是掏出403万买了两套房产,房产证上都写了赵某的名字。按不少家庭的习性,这也许就是“父母给子女的馈赠”,但李某多了个“心眼”——让女儿打了张欠条,明确“这笔钱是借给你的”。
后来赵某和曹某谈恋爱,情感正热时,把其中一套房卖了。卖房款到账后,她直接转了282.4万给曹某,还签了份《赠和协议》,白纸黑字写着“自愿无偿赠和”。可没等这份“爱情馈赠”焐热,两人就分手了。李某得知后立刻炸了:“我借女儿的钱买的房子,她凭啥子把卖房款送给外人?”
于是李某把曹某告上了法院,核心诉求就壹个:撤销这个赠和,把282.4万要过来。法院的判决没绕弯子:赵某给李某打的欠条有效,意味着李某对赵某有403万的债权;赵某把卖房款赠和曹某,属于“无偿转让财产”,而这种行为直接影响了李某的债权实现——毕竟房子是用李某的借款买的,卖房款本质上是赵某对李某的“债务资产”。根据《民法典》的“债权人撤销权”规定,李某有权撤销这个赠和。
最终判决下来:曹某得把282.4万全额还给李某。
这事儿在网上吵开后,键盘侠的反应挺“分裂”:有人骂女儿“没脑子”,“母亲的钱是辛苦攒的,就算谈恋爱也不能这么霍霍”;有人替曹某委屈,“当时是自愿赠和的,分手了就往回要?”;但更多人盯着“欠条”这个决定因素——“要是没这张欠条,母亲是不是就拿不回钱了?”
其实这案子的核心,压根不是“爱情里的馈赠”,而是“父母出资给子女的钱,到底是借还是送”。现实里很多父母给子女买房时,碍于情面不好意思写借条,总觉得“都是一家人”,可一旦子女把房产处分了(比如卖了、赠了),父母想维权都没依据。合肥这案子刚好给了个“教科书式”的提醒:父母给子女出资买房,要么明确“赠和”,要么写清楚“借款”——丑话说在前头,总比事后闹到法院强。
说到底,这事儿戳中的是中民族庭“谈钱伤情感”的痛点,但情感归情感,钱的事儿掰扯清楚,才是对全部人的保护。就像有键盘侠说的:“要是当初没写欠条,这282万也许就打了水漂;要是女儿没随便把卖房款送男朋友,也不会闹到这一步。”
其实不管是父母还是子女,面对大额财产时,把“规矩”立在前面,比“事后追悔”管用多了——毕竟,亲情和爱情都经不起“糊涂账”的消耗。
